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篇一
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三)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1、計提壞賬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2、發生壞賬損失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3、壞賬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例如:
2007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為500萬元,2008年2月收回已轉銷壞賬3萬元,2008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為600萬元(壞帳計提比例1%)
1、借:資產減值損失 5萬元
貸:壞帳準備 5萬元
2、借:本年利潤 5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 5萬元
3、借:銀行存款 3萬元
貸:應收賬款 3萬元
4、借: 應收賬款 3萬元
貸:壞帳準備 3萬元
5、借:壞帳準備 2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 2萬元
6、借:資產減值損失 2萬元
貸:本年利潤 2萬元
壞賬準備會計處理(有例題 篇二
壞賬準備如何計提?
【解答】企業應當定期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準備,對預計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
備抵法是按期估計壞賬損失,形成壞賬準備,當某一應收賬款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時,應根據其金額沖減壞賬準備,同時轉銷相應的應收賬款金額。采用這種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一方面設置“壞賬準備”科目,待實際發生壞賬時沖銷壞賬準備和應收賬款金額,使資產負債表上真實反映應收賬款的價值。具體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下面通過例題的形式來系統的掌握壞賬準備的業務核算:
【例題】某企業采用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 1999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800000元,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為4‰。2000年發生壞賬損失4000元,該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980000元。2001年發生壞賬損失3000元,上年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中有2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該年度末應收賬款余額為600000元。假設壞賬準備科目在1999年初余額為0。
要求:計算各年提取的壞賬準備并編制會計分錄(要求列出計算過程并作會計分錄)。
【解答】解題思路:根據題目的要求知道本題計算的是各年提取的壞賬準備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首先應判斷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本題中采用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應當立刻反應到采用這種方法計提壞賬準備,應當考慮壞賬準備的期末余額。明確了解答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后,以年為順序一步步計算每年應計提的壞賬準備。
(1)1999年應提壞賬準備=800000×4‰=3200(元)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3200
貸:壞賬準備
3200
2000年發生壞賬損失時,應作如下的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4000
貸:應收賬款
4000
(2)2000年年末計提壞賬準備前壞賬準備賬戶的余額為:4000-3200=800(元)(借方)
而要使壞賬準備的余額為貸方 980000×4‰=3920(元)
則 2000年應提壞賬準備=3920+800=4720(元)(貸方)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4720
貸:壞賬準備
4720
(3)2001年發生壞賬損失時,應作如下的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3000
貸:應收賬款
3000
2001年收回已沖銷的應收賬款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2000
貸:壞賬準備
2000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應收賬款
2000
2001年年末計提壞賬準備前壞賬準備的余額為:-800+4720-3000+2000=2920(貸方)
而要使壞賬準備的余額為貸方 600000×4‰=2400(元)(貸方)
則應沖銷壞賬準備 2920-2400=520(元),即2001年應提壞賬準備-520元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520
貸:管理費用
520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一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84號)規定,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企業可提取千分之五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對壞賬準備的處理,會計上采用的是謹慎原則,稅法上采用的是根據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由于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規定,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例題:
宏達公司估計壞賬損失率為3‰,應收賬款壞賬損失業務資料如下: (1)2002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700000元。
(2)2003年未發生壞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800000元。 (3)2004年也未發生壞賬,年末應收賬余額為600000元
(4)2005年發生壞賬損失1500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500000元。
(5)2006年收回以前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1600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400000元。 (6)填寫壞賬準備計算表 答:(1)2002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700000元。 2002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2100
貸:壞賬準備
2100 2)2003年未發生壞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800000元。 2003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300
貸:壞賬準備
300 (3)2004年也未發生壞賬,年末應收賬余額為600000元 2004年末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600
貸 :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600 (4)2005年發生壞賬損失1500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500000元。 2005年發生壞賬
借:壞賬準備
1500
貸:應收賬款
1500 2005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1200
貸:壞賬準備
1200 (5)2006年收回以前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1600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為400000元。 2006年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又收回
借:應收賬款
1600
借:銀行存款
1600
貸:壞賬準備
1600
貸:應收賬款
1600
2006年末沖減多提的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
1900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1900 (6)填寫壞賬準備計算表
壞賬準備的所得稅處理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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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的所得稅處理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于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即企業首先應當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形成壞賬準備,并使各期末壞賬準備余額合理地反映應收款項收現面臨的風險水平,當某一應收款項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時,再根據其損失金額沖減壞賬準備,同時注銷相應的應收款項金額。同時還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既包括應收賬款,也包括其他應收款,并且企業可以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賒銷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等四種方法中自行確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隨后,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13號)又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做出了規范。
現行稅法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84號)和《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45號)也規定,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并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同時,核銷壞賬應具備的條件、收回已核銷壞賬的處理、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
法律咨詢
贏了網 也基本一致。但是,為了便于所得稅征收管理,稅法又規定,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實行限額扣除辦法,即只有計提的不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才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這一點與會計制度“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
實務中,企業通常是以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為基礎,再按照稅法規定調整以后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的,那么,對上述差異,應當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呢?會計制度和稅法沒有作進一步的規范,相關教科書也都是在講解所得稅會計時,僅僅介紹一下初次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時的納稅調整方法,至于以后應當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目前還是一個空白。現謹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商榷。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確立這樣一個理念,在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中,無論是稅法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還是不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它們既都有可能在以后轉回,也都有可能向以后遞延,并對相關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確定產生影響。例如,甲公司2000年開始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年初應收款項余額為零,年末只有一筆當年新發生的應收賬款1000萬元尚未收回。甲公司考慮相關因素后提取了壞賬準備15萬元,則應在當年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10萬元(15-1000×5‰)。如果甲公司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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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網 全額收回了欠款,且年末應收款項余額為零,則會計上應將轉回的壞賬準備15萬元全部計入利潤總額;在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的情況下,應以當年利潤總額扣除10萬元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道理是在甲公司轉回的壞賬準備15萬元中,10萬元已在2000申報納稅,2001年轉回時不再納稅;另外5萬元已在2000稅前扣除,2001年轉回時不再扣除,它實質上體現了不重復征稅也不重復扣除的稅收原則。如果甲公司至2001年末尚未收回上述款項,且年末應收款項余額仍然是1000萬元,則賬面留存的壞賬準備余額15萬元2001應當不作任何納稅調整,此即壞賬準備向以后遞延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企業按年計提壞賬準備,則在初次采用備抵法的,應當直接將計提的超過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可按以下兩種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第一種方法:即一般的納稅調整方法,首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確定當年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然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年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含壞賬準備,下同)金額,兩者的差額即應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的金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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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對上述公式,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稅法在確定可扣除的壞賬損失時,實質上同時采用了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其中,核銷壞賬準予扣除,收回已核銷壞賬計入應納稅所得,屬于直接轉銷法的應用;允許企業稅前扣除按照年末應收款項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屬于備抵法的應用,該項扣除可以視為稅法的特準扣除。至于公式中的“(年末應收款項余額一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是指上年末壞賬準備余額中包含的原來稅前扣除部分遞延至本年后,應當按照應收款項新增余額的5‰增加本年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或者按照凈減少部分的5‰扣減本年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即轉回以前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以避免重復扣除。
例如,A公司2002年開始采用賬齡分析法核算壞賬損失(假定不調整年初財務狀況)。其2002-2005會計上確認的相關數據如下表(見附件):
相關事項如下:
2003,某債務人破產。A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寄來的該債務人無破產財產可供償債的宣告后,核銷其原欠貨款50萬元,年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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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收到上述債務人受理法院清償款5萬元(系法院追回的債務人隱匿財產分配額),年末提取壞賬準備15萬元。
2005,核銷某死亡個人欠款10萬元,其余應收款項均已收回,年末轉回壞賬準備賬面余額20萬元。
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2002-2005就壞賬準備涉及的納稅調整金額計算確定方法如下:
2002: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2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1000×5‰=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20-5=15萬元,即調增應納稅所得15萬元
2003;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4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50+(900-lOOO)×5‰=49.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40-49.5=-9.5萬元,即調減應納稅所得9.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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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準備為15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5+(1300-900)×5‰=-3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15-(-3)=-18萬元,即調增應納稅所得18萬元
2005:計入利潤總額的壞賬準備為20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10+(0-1300)×5‰=3.5萬元
納稅調整金額=-20-3.5=-23.5萬元,即調減應納稅所得23.5萬元
由于2005年末所有應收款項余額為零,原來確認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得以全部轉回,即:15-9.5+18-23.5=0。我們知道,A公司2002~2005年累計發生的實際壞賬損失為55萬元(即對某債務人的破產債權凈損失45萬元與某死亡個人的債權損失10萬元之和),那么,通過上述處理,可以看到,累計,從利潤總額中扣除的壞賬損失為55萬元(20+40+15-20),累計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壞賬損失亦為55,萬元(5+49.5-3+3.5),兩者的扣除數額最終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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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方法: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雖然企業核銷或收回的壞賬都是通過“壞賬準備”科目核算的,但它們可以通過影響壞賬準備的具體應提取金額,而最終得以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這一點與稅法規定的壞賬準備稅前扣除或計入應納稅所得并沒有本質的差別,所以,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終極差別,仍然在于企業計提或轉回的壞賬準備,按會計制度規定應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或全額計入利潤總額,而稅法規定只能限額扣除或部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此,還可以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納稅調整金額:
納稅調整金額=(年末壞賬準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6‰)-(年初壞賬準備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年末壞賬準備余額-年初壞賬準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公式的含義在于:當計算結果大于零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小于零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同上例,2002~2005的納稅調整方法如下:
2002,納稅調整金額=(20-0)-(1000-0)×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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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假定不調整年初財務狀況,可以視同年初應收款項余額為零
2003,納稅調整金額=(10-20)-(900-1000)×5‰=-9.5萬元
2004,納稅調整金額=(30-10)-(1300-900)×5‰=18萬元
2005,納稅調整金額=(0-30)-(0-1300)×5‰=-23.5萬元
實質上,第二種方法是對第一種方法的重新表述,但更加便于實務操作,對上述“轉回、遞延”理論的闡釋也更加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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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稅務與會計處理有差異 篇四
壞賬準備:稅務與會計處理有差異
壞賬準備:稅務與會計處理有差異
2013.3.18中國稅務報
由于稅法不認可會計上計提的壞賬準備,所以,企業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對計提的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由此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案例
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壞賬損失按照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2011年末,賬面壞賬準備余額為120萬元(2011匯算清繳已作納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有借方余額30萬元)。2012年5月,以銀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匯算清繳確認并已核銷的預付賬款壞賬損失30萬元(該壞賬損失核銷時已列入稅前扣除),2012匯算清繳時,確認并核銷了應收賬款壞賬損失80萬元(該壞賬損失也已列入稅前扣除),2012年末,應收款項應計提壞賬準備180萬元。甲公司應如何對2011年和2012年涉及的壞賬損失事項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分析
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確認并核銷的預付賬款壞賬損失30萬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30
貸:壞賬準備 30。
2.2012年匯算清繳確認并核銷應收賬款壞賬損失80萬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80
貸:應收賬款 80。
3、按照賬齡分析法,2012年末賬面應收款項應計提壞賬準備180萬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賬面壞賬準備余額120萬元,因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確認并核銷的預付賬款壞賬損失30萬元轉回,貸記“壞賬準備”30萬元,2012年匯算清繳時,確認并核銷了應收賬款壞賬損失80萬元,借記“壞賬準備”80萬元,從而使得2012年末壞賬準備計提前的貸方余額為70萬元(120+30-80)。由于2012年末賬面應計提壞賬準備180萬元,因此,甲公司應補提壞賬準備110萬元,即180-(120+30-80)=110(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110
貸:壞賬準備 110。
同時將補提的壞賬準備110萬元轉入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110
貸:資產減值損失 110。
4、對補提的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
由于2012年5月收回2011確認并核銷的預付賬款壞賬損失30萬元在2011年匯算清繳時已列入稅前扣除,2012年確認并核銷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80萬元也已稅前扣除,所以,當這兩筆已作稅務處理的款項通過壞賬準備賬戶核算后,對壞賬準備賬戶借方、貸方的發生額都應做相應的轉回處理,甲公司2012年應補提的110萬元壞賬準備應減去(借方調整)當發生的允許稅前扣除的80萬元,加上當發生的前一已稅前扣除后一又收回的30萬元(貸方調整),如此調整后,甲公司2012年計提的需進行納稅調整的壞賬準備為60萬元(110-80+30),甲公司2012年因計提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為60×25%=15(萬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5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貸:所得稅費用 15。 上述分析及計算過程提醒我們,對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時,不能簡單以年末對壞賬準備的調整數作為納稅調整的金額,即不能僅以年末對壞賬準備的補提數或轉回數作為納稅調整的金額。上述案例中,若直接按照補提的110萬元壞賬準備進行納稅調整,甲公司則應補繳27.5萬元(110×25%)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按照調整后的60萬元作為2012年末計提壞賬準備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加上2011年末計提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額120萬元,甲公司前后兩個因計提壞賬準備而納稅調整的總金額是180萬元,此金額與甲公司2012年末賬面保留的壞賬準備的余額完全一致。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只應就本與前一壞賬準備賬戶年末余額之間的差額進行納稅調整;二是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各因計提壞賬準備需納稅調整的總額等于最后一年末壞賬準備的賬面余額。所以,在日常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實務中,不管是會計、審計還是稅務人員,不僅要注意計提壞賬準備納稅調整的規律性,而且要注意學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切忌對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簡單行事。作者:姚華祖 劉志耕
壞賬準備的財稅處理 篇五
壞賬準備的財稅處理
壞賬準備的財稅處理2007-02-02 21:55:3
5對于壞賬準備金的處理,稅法和會計處理的規定不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
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②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③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④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⑤逾期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
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號」規定: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號」規定: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發生財產損失并已確認其數額后,企業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所得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間,并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數額在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企業能夠證實其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在發生當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也可按照前款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先以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后,其確認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未按照前兩款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屬實,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對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企業如有弄虛作假,多報損失和未經批準擅自在所得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調整,并可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外國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的財產損失,比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號規定:
公司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是否能夠作為一項資產,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上,應當按照資產的定義予以合理地確認和計量。計提壞賬
準備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公司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還規定,對公司的壞賬損失,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方法主要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三種。由此可見,無論是提取壞賬準備的依據,還是提取壞賬準備的方法,其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的規定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按照稅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由于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壞賬準備的提取是采用“差額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只能在當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范圍內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當實際提取的壞賬
準備小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后也不得補扣。
如果企業當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應當按照其差額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案情說明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按賬齡分析法提取壞賬準備,××年月日,壞賬準備余額為萬元,應收賬款余額萬元。××年月日壞賬準備余額為萬元(本提取壞賬準備萬元),應收賬款余額萬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數。
計算分析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年稅法規定的壞賬準備扣除額:
(期末應收賬款余額期初應收賬款余額)׉()׉(萬元)
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
期末壞賬準備余額-期初壞賬準備余額(萬元)
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特別提示國稅發()號文件規定,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這一規定與壞賬準備的會計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進行納稅調整時,無需考慮應沖減的壞賬準備(指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和新增加的壞賬準備(指收回已核銷的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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