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青少年法律故事 篇一
3、一位司法工作者曾十分動情地講了一個真實的故事:一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見室里,見到一群剛剛入監不久,身上痞氣猶存、欲隱還現的少年犯。這時有個年約十六、七歲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著裝,走上前來,拉著我的手說:“叔叔,救救我吧。我不是個壞孩子,我不是個壞孩子呀!”我低頭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臉蛋,聽著他那誠摯、悔恨的請求,一種悵然若失的感覺涌上心頭。隨著男孩的呼喚聲,我發現坐在他身邊的一位雙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來。他右手撐著一根手杖,臉上掛著淚水,用震顫沙啞的喉嚨說到:“同志,孩子犯法我們家長有責讓啊!因為俺不懂法,不會用法來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說到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癱瘓,他是讓不滿十歲的小女兒牽手引路,一跛一顛走來的。看著眼前這一老兩少的場面,我匆忙攙扶著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隨著這老少兩代的抽泣而震顫了。孩子的呼喚,老人的心聲,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說些什么呢?
這個故事,使我不禁思緒萬千,久久不能平靜。是的,他們天生并不是壞孩子,至少他們原來大多不是壞孩子,可是他們犯罪了。中學生違法的犯罪問題給我們留下了太多的深沉的思考。
4、星期五下午,檢察官徐阿姨來給我們上法制教育班隊課。徐阿姨給我們講了很多的法律知識,有勞動法、合同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還告訴我們未成年人不能去網吧、游戲廳。上了這節法律課后讓我學到了很多的知識,我要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學生!
5、有一個少年,想買一輛很酷的摩托車。但是家里不同意,他想到了搶劫,他去銀行門口蹲點,看到一個女人,提了黑色塑料袋出來,他直接就搶走了。搶走后發現里面有30萬元。很快,他就被抓了。被起訴搶劫罪。因為年齡15歲,屬于未成年,所以法院輕判。他只被判了兩年,緩刑兩年執行。
緩刑兩年馬上到了的時候,他又耐不住了,去偷一家煙酒店,被老板發現,與老板搏斗中把煙酒店老板砍成了重傷。他再次被抓。這次的性質,屬于偷錢轉搶劫致人重傷。緩刑期間,要重判。不滿18歲輕判,相抵。
判處 有期徒刑8年,加之前的2年,共住了10年。6.2002年3月7日傍晚5點多鐘,南京市××村中學門前。
初三某班的學生和往常一樣說說笑笑地走出校門。4名男生突然被人從身后分別架住雙臂,強行帶到龍蟠路邊的花卉廣場。到此之后,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學生大吃一驚,身邊“護駕”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對方簡短地幾句謾罵之后,這伙人毫不顧忌廣場上眾多市民在場,蜂擁而上輪番對他們狂毆暴打。
隨著施暴程度的不斷升級,4名無辜學生被這伙人從花卉廣場一直拖打進情侶園的樹林中。面對40多名輪番上陣的施暴者,4名學生在書包、木棒及拳腳的蹂躪下,相繼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渾身是血蜷縮在地上后,仍未被這伙喪心病狂的惡徒放過。施暴者瘋狂地將其當作足球,輪流助跑后“發射”這個“點球”。另一名身材較胖的男生,遭重創的頭部腫得像只皮球。當施暴者散去后,2名傷勢較輕的男生,將昏死過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經醫院診斷,徐某的左腎破裂需手術摘除。
警方查明參與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幫手,都是在校的中學生,分別來自南京市第××中學、××湖職業中學、××橋中學。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將19名涉案嫌疑人擒獲。
引發這場聚眾斗毆的事由,竟是兩名學生在網上的對罵。春節前,南京市第××中學高一的一名學生上網聊天,與一網友發生“口水戰”。對罵中,他了解到對方是××村中學的學生。“口水戰”中敗北的他,回校后便將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級的司某和張某傾訴。在校內混得有點名氣的司某和張某聽后大怒,同時表示幫其擺平對方。3月7日,司、張兩人通過各自的初中同學等關系,從三所中學糾集近50名幫手,殺氣騰騰來到××村中學附近設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個是和第××中學高一某學生網上“對罵”的學生,他們對罵了些什么,參加這起群毆的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對參與這起群毆行兇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學生家長宣布決定時,當場就有3位家長昏倒在地。
7、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學生長期結伙盜竊案件。6名團伙成員在案發時平均年齡不到18歲,他們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驚的是他們所學專業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機關的預審室里,17歲嫌疑人小力供述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年前我帶著錄取通知書來到學校報到,同宿舍6個同齡的同學成為好朋友,好“哥們兒”。不久,我們耐不住學校嚴格管理的業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決定溜出去“熱鬧熱鬧”。從此,我們經常是集體翻墻頭出去喝酒抽煙。
日久天長老是喝酒抽煙,大家都有點煩,再說家里給的錢老是這樣花也不太夠。一天晚上,幾個哥們在外面喝啤酒,也點不起什么菜,都覺得很無聊。當時有人說,老是這樣不好玩,咱們不如順便去“拿”點東西。借著酒勁大家都很贊成。
從那以后,他們時常夜里酒足飯飽后,就一塊到附近一些中小學校行竊。由于學習的是保安專業,對刑法、公安業務、保安管理知識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們盜竊也還算有點節制,只是“拿”些鉛筆、橡皮擦、牙刷、毛巾和書本等,不“拿”太值錢的東西。當然,因為懂專業知識也使他們作案比較謹慎,相當注意不留痕跡等反偵察的問題。
后來,經常作案膽子就大了,把學習的法律知識都拋到腦后,什么值錢就“拿”什么,幾個哥們兒有福同享,作案時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順利,對僅僅到中小學“拿”點東西不感興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畢業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單位,6個人沒機會一起“拿”了,決定干點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機店。
因為他們幾個是“鐵哥們兒”心齊,有事經常能互相“打掩護”,先后盜竊的財物達到將近1萬元,學校和家長都沒能發現。
6名學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終得到的不是畢業證書而是法院的判決書。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后,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又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于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么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里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龍離家出走了。
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云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體扔到旁邊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里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后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
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后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里。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錢,然后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后,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幾次接受審訊都坦然承認是他干的,為了說服警察相信他,阿龍帶著警察找到小文的尸體。
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周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麗麗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貧困,父母平時忙著掙錢養家,根本沒空管教女兒。在家里被忽視,麗麗就到外面尋找補償,16歲的阿祥成了麗麗尋找溫暖的港灣。阿祥的家境和麗麗差不多,他因為成績不好輟學后就在學校周邊糾集了一幫小青年,成立了一個“龍騰幫”,阿祥自封“老大”,“龍騰幫”的經費來源主要靠搶在校學生的錢。
威風八面的阿祥贏得了麗麗的好感,正在讀初二的麗麗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們仿照電影里的情節,稱麗麗為“壓寨夫人”。
麗麗這個“壓寨夫人”并非浪得虛名,她心甘情愿地幫阿祥經營起了“龍騰幫”。為了擴大勢力,還在學校讀書的麗麗經常游說同學加入“龍騰幫”。一般的學生都不愿意交這筆保護費。見軟的不行,麗麗就伙同阿祥等人來硬的——他們在學校外面堵著,對不交保護費的同學拳腳相加,直到他們乖乖交上保護費。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麗麗經常很晚才回家,有時甚至夜不歸宿,可是她的父母卻置若罔聞。直到阿祥因為伙同他人犯搶劫罪被越秀區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麗麗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時,麗麗的父母才如夢初醒。
因為麗麗事發時還不到受刑事處分的年齡,而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法院沒有追究麗麗的刑事責任,經過批評教育后,麗麗重新回學校讀書。
法律小故事 篇二
焚燒國旗案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象征性言論”,那么只要不屬于淫穢或挑釁等“非保護”類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護。這體現在1989年的“焚燒國旗案”。在1984年,共和黨在達拉斯舉行全國大會。詹森等大約100名反對里根當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號。當示威者來到市政廳門前,詹森接過一面美國國旗,使之浸上煤油并開始焚燒。示威者一邊焚燒,一邊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觀者收集了國旗的殘體,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幾名目擊者在審判中證實,他們受到嚴重冒犯,但沒有人受到任何人身傷害或威脅。此后,詹森因焚燒國旗而違反了德克薩斯州的有關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監禁和2000美元罰款。德州的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認為懲罰損壞國旗的州法違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見中,聯邦最高法院以5:4表決維持了這一判決。
辛普森殺妻案
13年前,一樁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的“世紀大審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憑借著一個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團”的傾力相助,成功地從法庭上全身而退。13年后,這位昔日的風云人物再次“卷土重來”,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將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獄”。
2012年10月3日,美國拉斯維加斯地區法院宣布,前橄欖球明星、13年前那樁轟動全美的謀殺案中的頭號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訴訟中所受到的包括搶掠和行竊在內的12項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將對其作出審判。
根據當地法律,如果數罪并罰,現年61歲的辛普森將獲終身監禁,在牢獄中度過余生。美國一家法庭的陪審團3日作出裁決,認定前橄欖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項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現年61歲的辛普森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13年前這一天,辛普森接受“殺妻案”庭審裁決,在一場獲稱“世紀審判”的漫長司法審理落幕時無罪開釋。
捕鼠要有打獵許可證
美國的加昨福尼亞州法律規定:捕鼠要獲得政府的打獵許可證,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與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殺一只鼠,獎勵5埃磅;墨西哥城規定:每人在定的時間內,要完成捕殺兩只鼠的任務;菲律賓規定:捕鼠后,將鼠尾上交,這和我國1958年的做法一樣。不過,在菲律賓,上交鼠尾最多的婦女由省或區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稱號,并獎勵一臺農業機械。而在印度尼西亞,法律明確規定,男性公民必須先捕夠25只鼠,并交政府驗證后,才可以結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長的案件是伊朗對兩個騙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國一個年輕人因搶劫強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這一紀錄。一個叫格蘭多斯的郵遞員被判處384912年。因為法律規定,丟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這個格蘭多斯丟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結案 這是1205年印度的一個案件。索拉物是個神職人員,他就自己主持公共儀式的權力和參加宗教儀式的權利向法院起訴。這個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決,索拉特的后人勝訴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頭發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風俗,在任何買賣活動中,買主必須撥下自己的一根頭發交給賣主,作為信用的憑證。23 年前,布薩諾為買房子與賣主簽訂了上述買賣合同。他從自己頭上拔下一根頭發交給了賣主。但是,賣主變卦了,不想賣房子了。于是,雙方解除了合同。布薩諾要求賣主把那根頭發還給自己,因賣主不承認收了布薩諾的頭發而發生爭執,訴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國亞利桑那州有一條法律,現在還有效。規定:偷肥皂者,罰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殘忍的笑刑 世紀“歐洲30 年戰爭”期間,有人發明了一種“笑刑”。這種刑罰是將犯人或戰俘的手腳牢牢捆住,然后在腳底上涂滿蜂蜜、白糖汁或食鹽,然后牽來一只山羊,讓它在犯人腳下大舔佳肴美味。這樣,使受刑者奇癢難忍,無法克制,終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據分析,人體持續狂笑,會使肺內空氣越來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極度缺氧窒息而死。這種變相肉刑的殘忍程度,其實無異于嚴刑拷打,只不過這種施行手段,似乎能給施刑者帶來某種殺人的樂趣而已。罰美女戴骷髏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羅莎拉·蒙塔波尼。每當她出現在古城佛羅倫薩街頭時,必然引起一陣求婚的狂熱。青年們為了向她求愛而展開你死我活的爭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羅莎拉的愛情而自殺。這些青年的父母,把兒子的死歸罪于羅莎拉,于是紛紛向法庭控告羅莎拉。對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燒紅的烙鐵在她臉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沒有一個執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長期戴一骷髏面具。于是,可憐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髏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為止。
法律小故事 篇三
《法律》生活中的小幫手
一天早晨8點多;張女士剛起床,就聽見院里一片嘈雜:原來是他們院子一個老爺子由于年歲已高,反應稍慢,騎自行車壓了別人的一條小狗,牽狗人不依不饒;非得逼老爺子賠償。其實也沒有大問題,就是稍稍碰了那條畜生一下!張女士看到這種情況就穿衣下了樓,問清了壓狗的時間后;對那人說:“第一;我們需要你出示合法的養犬證、第二;您遛狗的時間不對,遼寧省有關法律規定是晚7點以后至第二天早7點之前!第三;您應該慶幸的是您的狗沒有把老爺子晃摔了,否則后果您自己合計吧!”聽了張女士的話,牽狗人也自覺理虧,搭訕了幾句就走了!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點兒法律常識;確實可以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法律小故事 篇四
法律知識對我來說是一個陌生的名詞,它是那么的深奧和難以理解。但是,《中小學生法律知識讀本》,讓我對法律知識有了一個新的認識和了解。書中通俗易懂的內容,幽默而又發人深省的漫畫,給我們小學生上了一節生動的“法律課”。這本書中例舉了關于我們中小學生發生在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一打開書,書中的內容吸引了我的眼球,簡單易懂的內容,配有生動形象的漫畫和插圖,使我看得津津有味。《誠實是金》中的顧亮沉迷網絡,用各種方法去騙他媽媽,后來沒錢上網,而去偷錢被抓,還把他媽媽氣死了。《紅綠燈》中王老師和和他的同學親眼目睹了因為違反交通法規而引發的交通事故。這些都是多么慘痛的教訓啊!還有好多的故事,個個都值得我去深思。我們應該用法律武器來制止悲劇的發生。作為小學生的我們常常講要遵紀守法,可見遵紀是基礎。我們千萬不要忽視遵紀的作用,“以小見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認為“現在違反一下學校紀律沒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違法就行”,那就請你趕快打消這種念頭吧!“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現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將來會釀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時候才悔恨呢?所以我們現在只有從一名合格的小學生做起,將來當我們走出校園,融入社會這個大集體后,才能真正成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總之,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同時又是規范自己行為的社會準則。因為權利在規則中行使,義務在規則中履行,自由在規則中擁有。生命它就像那噴泉一樣,是那么的多姿多彩;它就像傍晚的晚霞一樣,是那么的美好;它就像二月的鮮花一樣,是那么的美麗卻短暫。同學們,從今天起,從這一刻,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同學們,我們從小就要學法、懂法、用法,讓我們這些祖國的花朵在社會的大家庭里健康成長吧!
關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篇五
關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后,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又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于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么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里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龍離家出走了。
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云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體扔到旁邊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里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后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
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后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里。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錢,然后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后,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幾次接受審訊都坦然承認是他干的,為了說服警察相信他,阿龍帶著警察找到小文的尸體。
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周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麗麗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貧困,父母平時忙著掙錢養家,根本沒空管教女兒。在家里被忽視,麗麗就到外面尋找補償,16歲的阿祥成了麗麗尋找溫暖的港灣。阿祥的家境和麗麗差不多,他因為成績不好輟學后就在學校周邊糾集了一幫小青年,成立了一個“龍騰幫”,阿祥自封“老大”,“龍騰幫”的經費來源主要靠搶在校學生的錢。
威風八面的阿祥贏得了麗麗的好感,正在讀初二的麗麗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們仿照電影里的情節,稱麗麗為“壓寨夫人”。
麗麗這個“壓寨夫人”并非浪得虛名,她心甘情愿地幫阿祥經營起了“龍騰幫”。為了擴大勢力,還在學校讀書的麗麗經常游說同學加入“龍騰幫”。一般的學生都不愿意交這筆保護費。見軟的不行,麗麗就伙同阿祥等人來硬的——他們在學校外面堵著,對不交保護費的同學拳腳相加,直到他們乖乖交上保護費。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麗麗經常很晚才回家,有時甚至夜不歸宿,可是她的父母卻置若罔聞。直到阿祥因為伙同他人犯搶劫罪被越秀區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麗麗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時,麗麗的父母才如夢初醒。
因為麗麗事發時還不到受刑事處分的年齡,而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法院沒有追究麗麗的刑事責任,經過批評教育后,麗麗重新回學校讀書。
法律小故事 篇六
法律,每個人都會接觸到。但現在的人,對法律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有很多人,只是當成一個習慣,并不在意。盡管每個人都會說不要干什么什么,不然出了事后悔都來不及之類的話,但真正遵守的又有幾人呢?我就看到過這樣一個例子。
有一個司機,在開大卡車,這名司機開了11個小時運貨,早已疲憊不堪。他剛下高速,在市中心行駛時,因為快到目的地了,精神松懈了下來。結果他竟然睡著了!正好,有一個小伙子經過馬路,因貪圖省一點時間不走斑馬線,橫穿馬路。悲劇就發生了,小伙子被大卡車正面撞中,飛了出去,當場身死。
這個司機有錯,但小伙子也有錯。在法律上明確寫了司機不能開車超過4小時,每4小時至少要休息20分鐘,而這名司機嚴重超時了。法律上還說明了人過馬路必須要走斑馬線才安全,兩人都違法了,才導致這次事件的發生。
我相信,在很多地方都有這樣的司機和人,只是媒體沒曝光出來而已。我發現在我們邊,甚至我們自己都經常不走人行道過馬路,我們心里都抱著僥幸心理,認為這樣走不會有事,有事也輪不到自己。正是這樣的心理導致了現在的事故。
有不少人整天對孩子說要遵守法律,但自己卻在違反。孩子們不是聽一下就會記住的,而是看你的行為下意識學你,再加上孩子看到有很多人在違反,那么從心里就會認為這是安全的,又省了那么微不足道的時間。在這個誰快誰贏的社會,他自然就會去模仿,去做。而現在人對法律了解的又少,沒這個氛圍。所以導致大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把法律當回事。
在這個社會,我們人微言薄,改變不了這個趨勢。或者說,也沒哪個人能改變這個趨勢。我們只能盡量做好自己了。
法律小故事 篇七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于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這對于我們來說真可畏謂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做這個報告會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僅如此,他們都是擁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輕青年。他們為我們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這條不歸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與失去自由的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于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并無論處于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們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這對于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震撼著我們的心靈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么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么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么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憲法》、《刑法》、《刑訴法》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法律小故事 篇八
俗話說得好:“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一個良好、安定的的國家,肯定需要一些規章制度來維護的,在這樣的環境下,法律誕生了。近幾年來,我國實行了很多很多的法規,例如《森林保護法》,它約束我們不準破壞森林;《交通法規》,它約束我們不要闖紅燈,不能酒后駕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讓我們這些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在1985年1月1日就開始實行了《森林保護法》。曾經有許多的人到森林里亂砍亂伐,使得森林逐漸消失。但是實行了這個法規,我們就不用擔心樹木被一些想賺錢的商人亂砍亂伐,導致泥土流失,沙塵暴不斷了。《森林保護法》的第六章告訴了我們,如果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森林,我們不僅僅是不砍伐樹木,還要保護森林,如果看到了森林起火,一定要及時的撥打火警,不讓森林嚴重燒毀。
1994年,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消費者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這個法的保護。我們消費者有什么樣的權利呢?權利多著呢:消費者可以享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如果賣家賣個我們的東西不好或者是假貨,我們是有權利可以去控告他的。
接下來野生動物保護法、商標法、婦女兒童保護法、廣告法……陸續公眾于世。最近,國家又實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2007年6月1日,國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的身心健康,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個法規約束了我們不去歌舞廳,網吧,作為小學生我們應該多去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這個保護法也約束了我們不能喝酒、抽煙種。種壞習慣。而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一種犯法的做法。
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變得更加美麗;有了法律,人間的悲劇將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將伴隨我成長!《法律伴我成長》
法律小故事 篇九
一直以來,學習法律知識是大人們的事,和我們小學生沒有多大關系,可自從學校里開設了《普法教育》以后,我才知道學習法律知識、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明白了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后,我對一些法制類的節目開始關心起來,更讓我高興的是,爸爸對我的做法非常支持,還主動幫我參謀一些好節目呢!
今天我和爸爸看了《法制在線》這個節目,這一期的內容是這樣的:一個女孩,父母離異后,與父親和繼母生活在一起,繼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將女孩的胳膊打殘了,真是一個不幸又可憐的女孩啊!繼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節目后,我和爸爸展開了討論:
“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嗎?”
“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那她媽媽為什么還要犯法呢?”
“因為她是沒有學習法律,不懂法,以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違法的事。”
“看來不學法是不行的。”
“是啊,不學法就很容易觸犯法律,你想不想學啊?”
“想啊,就怕看不懂。”
“那沒關系,看不懂可以問我啊。”
說著,爸爸起身到書房拿來了厚厚的一本書,我一看是《法律基礎知識》,爸爸翻開書,找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
“喲,還有為我們立的法律啊。”
“當然有了,《未成年保護法》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
“那我得好好看看。”
我認認真真的看了起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我慢慢的翻了翻,還真不少,什么違法了、犯罪了,什么刑事了、民事了,專業名詞還真不少;還有許許多多的法律條文,象《教育法》、《婦女兒童保護法》、《勞動法》……。
“為什么我們制定這么多法律啊?”
“因為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國家,依法治國是根本啊。”
“我還是不明白。”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人都要遵守‘規矩’,這個社會才秩序井然。”
“這個‘規矩’就是法律是嗎?”
“是的,法律還賦予了我們許多的權力和義務呢。”
“那這本書就借給我了,我要好好的學,爭取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孩子。”
爸爸笑了,我把書拿回我的房間,慢慢讀了起來。.。.。.我想如果我們人人都學法,懂法,守法,就不會發生那個女孩的慘劇了,就沒有了違法和犯罪,那我們的生活會變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這個愿望會很快實現!
法律小故事 篇十
民事案例分析1、16歲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李某,十六周歲。一天,她到工藝美術公司以1680元購買了項鏈和寶石戒指。父母認為她尚未成年,沒有征得家長同意,不能進行大數額的買賣行為,要求公司退貨。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臨時工、自食其力的社會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貨。
? 問:李某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條第1款又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年滿十六周歲,以自己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因而這項買賣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57條的規定,李某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因此,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法律規定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規定,李某父母所陳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長同意為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張某今年十七歲,在本鎮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錢從
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 請問:此買賣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1)雙方買賣有效。
(2)張某已有十七歲又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張某患精神分裂癥是在其購買彩電之后。
法條鏈接:《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簽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學青年教師某甲與校出版社簽訂了一份約稿合同,某甲將一本外國小說譯成中文,出版社負責出版。合同中明文規定:如果譯稿達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與譯者簽訂出版合同時,出版社要向譯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將譯稿歸還譯者。若將譯稿損壞或丟失,要賠償譯者經濟損失若干元。合同簽訂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書。譯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滿意。可是在印制期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此書中有大量淫穢色情描寫,故作出了禁止該書出版發行的決定。銷毀了紙型和半成品,并沒收了譯稿。某甲聽說后,向出版社提出,譯書是出版社主動約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應該給他約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還他。出版社的領導研究后答復說,由于出了這本壞書,社里的前任領導被撤職了。因此有沒有合同他們不管,錢絕對不能給,否則人家會說他們鼓勵出黃書。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他主張:此書適不適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書是出版社約他譯的。既然他如約譯完了書稿,也達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應按合同的約定辦事,付給他40%的稿酬,并將譯稿退還。
? 請問: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1)無效。
(2)盡管出版社與譯者所簽訂的這份合同,從形式上看沒有問題,但由于其內容是翻譯一本淫穢小說,違反了國家法律和政策,違背了社會公德,危害了社會利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代理人損害自己的權益怎么辦?
張某委托小劉幫自己買一輛合適的舊摩托車。幾天后,小劉以7000元的價格買來一輛嘉陵摩托車給張某,但車太舊,公里數太高,頂多值4000元。后張某經打聽,得知小劉給其買的摩托車是劉的小舅子早就想賣的,倆人一起做手腳坑張某。張某要小劉將車退掉,但小劉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為由加以拒絕。
? 問題:張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答案:(1)應該由小劉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因為:濫用代理權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賠償被代理人所受損失。本案小劉的行為屬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故小劉和他的小舅子應共同向張某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財產的責任承擔
某日9歲的甲在路邊拿足球玩耍,20歲的乙對甲說,你要是能將足球踢到對面的大廈的門上,我就請你吃麥當勞,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勁踢球,結果將足球踢到了大廈門上,并將門上的玻璃打碎。? 請問:(1)甲平時砸壞別人東西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2)對大廈的損害,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1)甲平時砸壞別人東西應由其監護人賠償。因為《民法通則》規定,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2)對大廈的損害,應當由乙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乙是有過錯的第三人。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48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
要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6、特殊侵權的責任承擔
張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貴寵物狗,張山將該狗帶回家精心照料,同時登報尋找失主。某日,張山牽著該狗外出散步,遇見領著10歲的女兒玩耍的李文田。于是,兩人聊起天來,未顧及小孩,結果李文田的女兒被該狗咬傷,花去醫療費人民幣500元,并在臉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張山承擔其女兒的500元醫療費,并要求賠償其女兒被狗咬傷臉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損害。此時,狗的主人劉卓從報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張山認領。李文田也向劉卓提出上述賠償請求。張、劉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兒為由,拒絕李文田的請求。
? 請問:(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類民事責任?
(2)該案糾紛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2)該案的民事責任應由張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擔責任。因為張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因監管不力,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
何某因業務需要經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買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與歌廳小姐張某往來密切,后發展在一起姘居。為達到長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著妻子趙某將在珠海的房子贈給了張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 請問:趙某可否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所房子。答案:(1)該贈予行為不合法,屬無效民事行為。
法條鏈接: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上述規定,丈夫何某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私自贈給張某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趙某應享有的財產份額,該贈與未得到妻子趙某同意而事后又沒有得到趙某的追認。
(2)該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
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何某為達到與張某長期姘居的目的而將房子贈給張某,應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所以,趙某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贈與行為無效,將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987 年,甲因闌尾炎在某醫院做手術,術后,甲經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從此,甲便四處求醫。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醫院就醫時,在醫生的建議下照腹部 x 光,結果發現甲的腹內有一付手術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間,甲多次找到某醫院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賠償,但未果。在此情況下,2004 年 5 月,甲一紙訴狀將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醫院稱,甲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問:甲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為什么?
答案:甲的訴訟未過訴訟時效。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期間為 1 年,這 1 年期間從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因甲多次找醫院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引起訴訟時效中斷。1 年期間從 2004 年 4 月 起算,未過訴訟時效。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9、重大誤解的合同可否撤銷
劉某賣給張某一幅名畫家的畫。過了兩天,張某發現這幅畫實際上不是原版畫,而是精巧的復制品,便請求劉某將畫收回,歸還已付的款項。但劉某拒絕張某請求,認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鄰居買這幅畫時也是當作原版畫買來的。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 問:這屬于什么性質的民事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案:這屬于存在重大誤解的可撤銷民事行為,處理的方法是支持張某的請求,劉某收回該畫,退還張某畫款。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0、債權的實現與保全
乙借給朋友甲人民幣 20 萬元用于買房,有借條為證。乙要購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錢。此時乙才發現,甲不僅被工作單位開除,沒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舉了不少外債。為了躲避債權人的討債,甲干脆將購買的房子過戶到了其姐姐的名下。當乙向甲討要自己的 20 萬元時,甲承認這筆債務,但聲稱無能力償還。
? 問:在這種情況下,乙能否實現自己的債權?為什么?
答案:乙能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甲的贈送行為來實現自己的債權。甲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甲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甲轉讓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
法條鏈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文由用戶蒼笙踏歌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zibokaizhi.cn/30499.html